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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数字报刊平台-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构筑绿色城市防护网(图)

  去年以来,天津检察机关共摸排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48件,立案64件,通过诉前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6件,行政机关回复采纳2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件。天津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要加大公益诉讼监督力度,目前正在着手准备成立检察公益诉讼专门办案部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科学高效运行。”

  当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特点主要是:

  发案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经营成本低、地点隐蔽。涉案企业或个体生产者多以油罐清洗、电镀钻杆、金属物品加工等电镀及酸洗磷化经营为主,非法排放、倾倒的污染物多含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铬或锌等重金属。这些涉案工厂多数没有配备污染物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主要通过私自挖掘的暗渠、渗坑排放到工厂周围。工厂地点选址偏僻,排污行为隐蔽,环保部门很难及时发现。 作案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环境保护意识差。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大多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驱使,对产生的污染物不进行正确处理,直接随意排放,造成严重污染后果。从事生产的工人法律意识也普遍淡薄,被动听从老板安排,被老板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污染环境类案件绝大多数为共同犯罪,企业负责人与工人多来自同一地域,甚至是亲友式、家族式经营,为了一己私利置生态环境于不顾。同时,反侦查意识较强,串供或毁灭证据行为时有发生,为案件侦破和办理带来困难。

  以制度推进绿色

  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据了解,天津检察院坚持以制度推进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近日出台了《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八个部分21条措施。提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背后的黑恶势力和职务犯罪,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挠生态环境执法的,依法从重打击,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严格落实到位。加强公益诉讼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积极推动受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加强与相邻省市检察机关司法协作,构建“公益诉讼京津冀+”“环渤海公益诉讼”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推动源头治理和全流域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剖析相关领域社会治理的新隐患、新矛盾、新特点,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主管、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完善机制

  依法严厉打击

  天津检察机关根据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特点,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犯罪。一方面建立了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提高办案质效。另一方面,为拓宽监督案件线索来源,根据辖区生态环境特点,分类梳理,建立多样化的涉案线索排查机制。如辖区内有海域、湖区、湿地的基层检察院,重点排查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等案件线索;辖区内中小企业众多的检察院,重点排查小企业、小作坊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案件线索。

  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74件115人,提起公诉257件417人。依法办理了静海区“佟家庄村坑塘污染案”、滨海新区“万米网海非法捕鸟系列案”、东丽区某金刚石制品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等一批污染环境重大案件。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4件27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3件45人,推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问题的解决。

  近三年我市受理和起诉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低、高、低的趋势。2016年案件数还比较少,2017年受理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104%和205%,表明2017年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实在的效果。2018年上半年,受理件数和人数与2017年同期相比,呈下降趋势,说明打击和教育取得初步效果,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现象不断减少,人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被告人裴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自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伙同他人租赁西青区某公司院内厂房经营铝氧化厂,将生产中产生的大量工业废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厂外排放。经环保部门检测,裴某某经暗管排放的污染物属于HW34类危险废物,认定为有毒物质。

  诉讼情况:2018年3月28日,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裴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5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自2017年3月至4月期间,雇用王某某等15人,驾驶吸砂船,先后3次在辽宁省绥中海域盗采海砂约1.8万吨,均运至天津南疆港码头变卖。

  诉讼情况:2017年11月13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捕鸟网具,以获利为目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建设公寓西南侧芦苇地内,非法捕猎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等野生鸟类共计390只,并向李某某、王某等多人进行贩卖。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1、李某1(均另案处理)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该3人收购上述鸟类390余只。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1(另案处理)对外贩卖的蓝喉歌鸲、红喉歌鸲系非法狩猎所得,仍在2015年9月至2016年10月间向该二人收购上述鸟类340余只。

  诉讼情况:2017年3月3日,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等3人提起公诉。2017年3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